關于公共體育場館向群眾開放的通
(1995年2月25日國家體委發布)
李鵬總理在全國人大八屆三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體育工作要堅持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協調發展的方針,把發展群眾體育,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普遍增強國民體質作為重點”。這是我國社會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全民健身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尤其是自今年5月1日起,在全國正式實施每周40小時的新工時制度,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關心和愛護,體現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隨著新工時制度的施行,廣大人民群眾鬧暇時間的增加,將帶來生活方式的變化,也為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抓住這一有利時機,積極發揮體育的多元化功能,使體育健身活動成為人們休閑生活的一個重要內容。為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切實為開展群眾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和創造必要的物質條件,以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強身健體的愿望和要求,達到增強國民體質的根本目的,現就公共體育場館向群眾開放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此項工作是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的重要保證之一,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將公共體育場館盡快全部向群眾開放。充分利用現有公共體育場館開展形式多樣、健康文明的體育活動,吸引更多的人參加體育鍛煉,以掀起群眾性體育健身熱潮。
二、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通過此項工作,逐步探索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群眾體育社會化的新路子,在搞好社會效益的前提下,現有公共體育場館原則上應免費向群眾開放。體育場館及設施可實行有償服務,同時開展一些配套的經營性服務活動,以方便廣大人民群眾參加體育健身活動。
三、加強科學化管理,不斷提高現有體育場館的使用率,改善現有設備,制定出適合不同層次、不同人群消費水平的體育健身管理辦法;使之盡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體育健身的需求。
四、公共體育場館要采取有效措施,為殘疾人、兒童和老年人參加體育健身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所有向群眾開放的公共體育場館對在校大、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以及殘疾人、老年人參加體育健身活動均應提供優惠服務。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體育場館的體育運動功能,影響公共體育場館向群眾開放。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采取有力措施,堅決制止非法侵占體育場館的行為,已被占用的要限期退還。
六、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在開放公共體育場館方面要率先垂范,做出榜樣。所有體育運動訓練單位的專用體育場館在保證專業運動員訓練的前提下,亦應創造條件向群眾開放。其他行業、系統所屬體育場館的管理,可參照本通知具體執行。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組織施行。
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