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委向直屬公司、文教企業集中部分留利的試行辦法
(91)體計直財字461號
(1991年11月15日國家體委發布)
第一條 為了向直屬公司、文教企業(直以下簡稱直屬企業)集中部分留利,用于重點技術改造、重點項目投資、調劑余缺,促進體育經濟的發展,根據國發(1984)12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體育服務公司,中國國際體育旅游公司,中國航空服務公司,中國體育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中國體育報社,人民體育出版社,新體育雜志社,沈陽滑翔機制造廠,成都滑翔機制造廠以及今后開辦的直屬企業。
第三條 向各直屬企業集中的金額均為稅后留利的10%,各企業應于年底終了3個月內(3月31日前)從企業生產發展基金中提交國家體委計劃司統一掌管。
第四條 向直屬企業集中的部分留利資金,應全部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新開辦企業的投資借款、急需臨時周轉借款等,不得用于委機關自身的支出和福利、獎勵支出。
第五條 各企業需要動用集中的留利資金,必須事先對使用資金的效益進行論證,并向國家體委計劃司提出立項申請。申請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資項目及用途;
(二)需要的資金數額。
(三)產出預測;
(四)還款日期;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六條 動用此項資金的審批權限是:動用資金50萬元以下的,由計劃司司長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計劃司報委領導審批。
計劃司應對批準立項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的財務監督,同時每年向企業公布一次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各企業聯督。
第七條 本辦法自1991年度起執行。
編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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