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體委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通過體育廣告、
社會贊助所取得的資金、物品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92)體計財字61號
(1992年3月12日國家體委發布)
國家體委第2號令曾對國家體委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通過體育廣告、社會贊助所取得的資金、物品的管理作出了暫行規定。針對執行中的具體情況,為進一步完善這方面的管理制度,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于國家體委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通過體育廣告、社會贊助所取得的資金、物品管理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除第三條規定的以外,增加適用于國家體委各業務司、廳、局。
二、建立接受社會贊助的立項申報、審批制度。
?。ㄒ唬┓灿蓢殷w委及各直屬單位直接承辦的體育活動和會議,接受社會贊助資金或物品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和接受境外(包括臺港澳地區)的贊助資金或物品的,應在雙方簽訂意向書之后及時向國家體委計劃司申報,并附以下文書:
1.立項申報報告,
2.贊助和接受贊助雙方簽訂的意向書,
3.接受贊助方式、金額、物品數量及使用計劃的說明。
?。ǘ﹪殷w委計劃司對收到的立項申報規定的文書進行審核,遇有涉外問題由國際司、計劃司共同審核后,報委領導。立項申報被批準后,有關單位方可辦理具體事宜。
?。ㄈ┓灿晌椅案髦睂賳挝恢苯映修k的體育活動和會議,接受國內社會贊助資金或物品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不立項申報,但必須執行本規定的其他條文。
二、凡通過體育廣告等籌集社會贊助的,均應按照1986年11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體委發布的《關于加強體育廣告管理的暫行規定》執行。
重申開展體育廣告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廣告代理權或一次性廣告經營權。各專屬事業、企業單位及各協會、業務司局籌集廣告贊助時,應盡可能通過我委有廣告權的單位代理。承辦國內體育廣告的代理費,不得超過廣告費的10%;承辦外商及臺商、港商在華體育廣告的代理費,不得超過廣告費的15%。
四、建立專人負責管理贊助資金和物品的制度。
接受贊助資金、物品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貢資金和物品的管理。
資金應當及時、如數交給本單位人財務部門入帳,不得私設小金庫。資金的支出應符合國家體委第2號令所指定的用途,并編報預算經單位領導批準。不得非法挪用、侵占、私自轉移和浪費資金。
物品均應登記造冊,并建立驗收、領用發放手續,屬于固定資產管理范圍的物品,按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完善財務管理制度。
?。ㄒ唬└鲉挝唤邮苜澲耐鈪R收入,必須上交國家體委計劃司統一管理。使用外匯時必須按照國家對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ǘ└鲉挝皇褂觅澲Y金,應按核定的活動預算執行,并嚴格開支范圍和標準,節約使用。
?。ǘ┗顒咏Y余資金由各單位統一入財務帳,納人預算內,用于發展體育事業。
?。ㄋ模└髦睂倨笫聵I單位的財務部門,應于每年報單位決算時,將本單位一年中接受贊助資金、物品的收支情況上報國家體委計劃司。
六、各單位接受國內外企業、人土對運動員(隊)給予的一次性獎勵,應報國家體委人事司審批處理。
七、國家休委計劃司、審計署駐國家體委審計局、監察部駐國家體委監察局應加強對贊助活動的檢查監督。各有關部門應自覺地接受其檢查監督。
八、違反國家體委第2號令及本補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進行檢查的審計機關或財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ㄒ唬┪唇泴徟?,接受社會贊助舉辦活動的;
?。ǘ┓欠ㄅ灿?、侵占、私自轉移和浪費贊助資金的;
?。ㄈ╇[瞞、私分或貪污贊助財、物的。
九、對違反國家體委第2號令及本補充規定,有上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知情人或直接利害關系人應向監察部門舉報,監察部門應進行檢查或立案調查。在確認有違法違紀行為后,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監察建議或作出監察決定。
十、本規定由國家體委計劃司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