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04)11號
關于對深圳科健足球俱樂部教練員孫憲義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中超中甲足球俱樂部:
在2004年5月25日進行的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第十輪第073場,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隊對深圳科健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即將結束時,深圳科健足球俱樂部隊守門員教練孫憲義,對裁判員的判罰不滿并指責裁判員,隨即被裁判員罰令出場。
在此前進行的甲級聯賽第三輪第022場比賽中,孫憲義就曾因擅自進入比賽場地并指責裁判員,受到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停賽兩輪罰款10000元的處罰。孫憲義作為俱樂部隊教練員,在受到中國足協的處罰后,不進行深刻反思,汲取教訓,再次違反中國足協的有關規定,嚴重干擾了裁判員的工作和比賽的正常進行。
為了嚴肅賽風賽紀,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深圳科健足球俱樂部隊守門員教練孫憲義予以停止隨隊進入比賽場所工作四場(甲級聯賽第11、12、13、14輪),罰款20000元的處罰。
深圳科健俱樂部要加強對教練員的管理和教育,遵守中國足協的各項管理規定,嚴格規章制度,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各中超中甲俱樂部要以此為戒,教育本俱樂部教練員、運動員和工作人員,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俱樂部管理,不斷提高俱樂部從業人員的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上述處罰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個人罰款由俱樂部代交,并在30日內匯入中國足球協會銀行帳號,逾期不交將加重處罰。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編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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