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06)17號
關于對2006年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中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樂部:
2006年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第十七輪第97場延邊足球俱樂部隊與河南建業足球俱樂部四五隊的比賽于8月19日在吉林省龍井市海蘭江體育場進行。
在比賽進行中及比賽結束后,一些觀眾向場內投擲礦泉水瓶等雜物;在全場比賽結束后,延邊隊教練員高琿、李光浩沖進場內指責、辱罵裁判員;延邊隊8號運動員韓松峰在場內及裁判員回休息室途中多次指責、辱罵裁判員。以上行為在賽場內外造成了不良影響。
依據《全國足球賽區安全秩序規定》第十七條和《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經研究做出如下處罰:
一、 對延邊賽區提出通報批評;
二、 停止延邊足球俱樂部隊教練員高琿、李光浩進入運動員替補席5場(2006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第十八輪、十九輪、二十輪、二十一輪、二十二輪),并各罰款人民幣3000元;
三、 停止延邊隊8號動員韓松峰比賽5場(2006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第十八輪、十九輪、二十輪、二十一輪、二十二輪),并罰款人民幣3000元。
延邊賽區要認真總結,汲取教訓,加強賽場安檢工作,延邊俱樂部要加強對本俱樂部相關人員的管理和教育,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保證聯賽的順利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代)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編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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