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08﹞18號
關于對北京、河南女足俱樂部
及教練員、運動員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會員協會、女足俱樂部:
2008年7月3日在武漢舉行的全國女子足球U-18聯賽決賽第四輪比賽中,當北京女足與河南女足的比賽進行到上半時27分鐘時,北京女足31號運動員遲夢潔與河南女足12號運動員李柯發生爭執并相互追打,引發兩隊球員之間的斗毆,導致比賽中斷3分鐘,在場內外造成了惡劣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第四十六、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五、九十五條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停止北京女足31號運動員遲夢潔、12號運動員夏婷婷、14號運動員丁新;河南女足12號運動員李柯、17號運動員曾慶慶參加中國足協舉辦的足球比賽一年(2008年7月4日至2009年7月3日)。
二、停止北京女足30號運動員龐博、5號運動員岳博樂;河南女足29號運動員張喆參加2008年下半年中國足協舉辦的足球比賽(從處罰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三、對北京女足俱樂部U-18隊隊干部李丙龍、主教練劉英,河南女足俱樂部U-18隊領隊葛惠賢、主教練秦建利及北京女足俱樂部、河南女足俱樂部提出全國通報批評。
08奧運臨近,望各俱樂部加強對運動員的管理教育,樹立全局觀念,狠抓賽風賽紀,防止此類事情再次發生,為08奧運創造良好的環境。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代)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編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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