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08]29號
關于對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隊領隊、運動員
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樂部:
2008金威啤酒中國足球超級聯賽第二十七輪第212場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隊與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于11月12日在北京市豐臺體育場舉行。
當比賽結束后,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隊6號運動員譚望嵩在中場與北京國安隊28號運動員郭輝發生爭執,譚望嵩兩次推搡郭輝,引起事端,造成場內混亂。
在比賽進行到89分鐘時,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隊領隊韓志強因對裁判判罰不滿,指責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干擾了裁判員的工作,被裁判員罰令出場。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停止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隊6號運動員譚望嵩中超聯賽比賽4場(2008年中超聯賽最后三輪及2009年中超聯賽第一輪比賽),罰款人民幣6000元。
二、取消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隊領隊韓志強2008年中超聯賽剩余比賽進入替補席資格,并罰款人民幣5000元。
2008年中超聯賽已進入最后階段,望各俱樂部嚴格遵守中國足協的相關規定,切實加強對運動員的管理、教育工作,杜絕球場暴力等非體育道德行為,維護足球比賽的良好秩序,確保本年度中超聯賽順利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代)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編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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