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08]30號
關于對長沙金德俱樂部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樂部:
2008金威啤酒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第29輪第229場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隊與長沙金德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于11月23日在豐臺體育中心舉行。
當比賽結束后,在裁判員退場過程中,長沙金德俱樂部工作人員宗杰用礦泉水瓶擲擊執法本場比賽的裁判員,情節惡劣,造成不良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第十三條、四十四條、四十六條、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罰:
禁止長沙金德俱樂部工作人員宗杰進入比賽體育場半年(從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09年5月24日止),并罰款人民幣12000元。
2008年中超聯賽已臨近尾聲,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本俱樂部教練員、運動員、工作人員的管理、教育,杜絕球場暴力等非體育道德行為,維護足球比賽的良好秩序,確保本年度中超聯賽順利結束。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代)
2008年11月25日
編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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