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0]012號
關于對南京有有足球俱樂部
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0年4月25日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第五輪第29場延邊足球俱樂部隊與南京有有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在延吉市人民體育場進行。
在比賽進行到第79分鐘時,南京有有足球俱樂部隊4號運動員斯坦季奇在本方禁區內犯規,裁判員判罰點球。南京有有足球俱樂部隊23號運動員趙洋,26號運動員李瑤因對判罰不滿,雙手推搡裁判員胸部。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四第一款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停止南京有有足球俱樂部隊23號運動員趙洋2010年中甲聯賽6場,罰款人民幣30000元;
二、停止南京有有足球俱樂部隊26號運動員李瑤2010年中甲聯賽6場,罰款人民幣30000元;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管理教育,凈化賽場風氣,杜絕球場暴力等非體育道德行為,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主任: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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