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1]012號
關于對南昌賽區(南昌恒源足球俱樂部主場)
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1年4月30日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第五輪第40場南昌恒源足球俱樂部隊與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在南昌市八一體育場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的報告、照片及錄像,因賽區安保組織不力,導致在比賽過程中少數觀眾向場內投擲雜物。比賽結束后,部分觀眾之間發生沖突,并有少數觀眾圍堵客隊車輛,造成惡劣影響。
依據《全國足球賽區安全秩序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對南昌賽區予以警告;
二、罰款人民幣50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賽區加強組織和領導,引以為戒,切實重視賽區的組織工作,規范賽場秩序,確保穩定、安全的賽場秩序。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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