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1]016號
關于對湖北東方國旅足球俱樂部運動員
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1年5月28日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第十一輪第73場天津松江足球俱樂部隊與湖北東方國旅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在天津奧體中心體育場進行。
根據中國足協裁委會聯賽評議組的報告和錄像,當比賽進行到66分鐘時,湖北東方國旅足球俱樂部隊23號運動員宋勰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肘擊天津松江足球俱樂部隊3號運動員于睿,導致于睿眉骨處受到傷害,造成不良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停止湖北東方國旅足球俱樂部隊23號運動員宋勰參加中國足球協會舉辦的比賽六場;
二、罰款人民幣30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管理教育,凈化賽場風氣,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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