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1]023號
關于對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運動員
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1年7月10日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第十六輪第123場深圳紅鉆足球俱樂部茅臺紅鉆隊與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康師傅隊比賽在惠州博羅縣體育中心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報告、裁判員報告、比賽錄像及當事人陳述等材料,在比賽進行到56分鐘時,深圳紅鉆足球俱樂部茅臺紅鉆足球隊9號運動員基倫犯規,裁判員停止比賽后,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康師傅隊5號運動員李瑋鋒沖向深圳紅鉆足球俱樂部茅臺紅鉆足球隊9號運動員基倫,導致互相推擊行為,引發多人沖突,造成不良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禁止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康師傅隊5號運動員李瑋鋒參加中國足球協會舉辦的比賽六場;
二、罰款人民幣30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管理教育,凈化賽場風氣,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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