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1]030號
關于對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運動員
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1年8月13日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第二十輪第158場遼寧足球俱樂部宏運隊與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廣州恒大隊的比賽在沈陽市鐵西體育場進行。
根據裁判員報告及錄像,比賽進行到45分鐘時,因場上雙方球員產生爭執,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廣州恒大隊11號運動員穆里奇對遼寧足球俱樂部宏運隊9號運動員肇俊哲實施暴力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禁止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廣州恒大隊11號運動員穆里奇參加中國足球協會舉辦的比賽五場;
二、罰款人民幣25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管理教育,凈化賽場風氣,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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