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1]037號
關于對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官員
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1年10月19日中國足球協會杯賽半決賽(第27場)山東魯能足球俱樂部隊與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隊比賽在濟南體育中心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裁判員報告、比賽錄像及當事人陳述,在比賽進行到36分鐘時,因對裁判員判罰不滿,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隊主教練帕切科沖入場內指責裁判員、并做出將礦泉水瓶扔向場內等非體育道德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禁止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隊主教練帕切科進入2011年中國足球協會舉辦的比賽替補席五場;
二、罰款人民幣25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隊內官員的管理教育,凈化賽場風氣,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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