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1]043號
關于對天津賽區(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主場)
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1年10月19日中國足球協會杯賽半決賽(第28場)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隊與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隊比賽在天津泰達足球場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報告及比賽錄像,比賽過程中出現少數觀眾向場內投擲雜物,且砸中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隊運動員,致使比賽中斷,并多次出現用激光筆照射場內運動員等情況,嚴重干擾比賽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依據《全國足球賽區安全秩序規定》第十八條、二十一條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對天津賽區予以警告;
二、對天津賽區罰款人民幣50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賽區加強組織和領導,引以為戒,切實重視賽區的安保工作,規范賽場秩序,嚴格安檢制度,加強對觀眾的宣傳和引導,教育觀眾“文明觀賽事、理性對輸贏”,確保穩定、安全的賽場秩序。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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