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2]012號
關于對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運動員范培培
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2年5月5日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第8輪第59場深圳市紅鉆足球俱樂部茅臺紅鉆隊與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在深圳市寶安體育場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裁判員的報告及錄像,當比賽進行到47分鐘時,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隊28號運動員范培培對深圳市紅鉆足球俱樂部茅臺紅鉆隊23號運動員黃鳳濤實施暴力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停止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隊28號運動員范培培參加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的比賽四場;
二、罰款人民幣20,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管理教育,凈化賽場風氣,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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